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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來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發布時間: 2022-07-11 | 4220 次瀏覽 | 分享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3847-2018


代替 GB3847-2005、HJ/T 241-2005


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




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標準為準。




生 態 環 境 部


國 家 市 場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發布




目 次


前 言 ..............................................................................................................................................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術語和定義 ................................................................................................................................... 1


4 檢驗項目....................................................................................................................................... 3


5 檢驗流程和要求 ........................................................................................................................... 4


6 外觀檢驗....................................................................................................................................... 6


7 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 ...................................................................................................... 7


8 排氣污染物檢測 ........................................................................................................................... 7


9 數據記錄、保存和報送要求 ....................................................................................................... 8


10 在用汽車的排放監控 ................................................................................................................. 9


11 標準實施 ..................................................................................................................................... 9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自由加速法 ......................................................................................... 10


附錄 B (規范性附錄) 加載減速法 ......................................................................................... 12


附錄 C (規范性附錄) 不透光煙度計的特性和安裝要求 ..................................................... 32


附錄 D (規范性附錄) 林格曼煙度法 ..................................................................................... 36


附錄 E (規范性附錄) 車載診斷(OBD)系統檢驗程序 .......................................................... 42


附錄 F (規范性附錄) 檢驗報告.............................................................................................. 49


附錄 G (規范性附錄) 實時上報數據項 ................................................................................. 56


ii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汽


車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3847-2005)和《確定壓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加載減速法排氣煙度排放限值的原則和


方法》(HJ/T 241-2005)的修訂。參考了《壓燃式發動機汽車自由加速法排氣煙度測量設


備技術要求》(HJ/T 395-2007)和《柴油車加載減速工況法對設備的基本要求》(HJ/T 292


-2006)。本標準規定了柴油車自由加速法和加載減速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同時規定了柴油車外觀檢驗、OBD 檢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新生產柴


油汽車下線檢驗、注冊登記檢驗和在用汽車檢驗。本標準也適用于其他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


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


與《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847


-2005)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外觀檢驗、OBD 檢查等內容;


—增加了檢驗流程和檢驗項目;


—增加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并調整了煙度排放限值;


—增加了檢測記錄項目和檢測軟件要求;


—明確了環保監督抽測內容和方法;


—刪除了關于壓燃式發動機以及新生產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和法規與標準司組織修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18 年 09 月 27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9 年 05 月 01 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GB 3847-2005 和 HJ/T 241-2005


同時廢止。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相關地方排放檢驗標準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1


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柴油車自由加速法和加載減速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柴


油車外觀檢驗、OBD 檢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新生產柴油汽車下線檢驗、注冊登記檢驗和在用汽車檢驗。


本標準也適用于其他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汽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


于本標準。


GB/T 5181-2001 汽車排放術語和定義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17691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17691-2018 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


GB/T 17692 汽車用發動機凈功率測定方法


GB 18352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19147 車用柴油


HJ 437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


HJ 845-2017 在用柴油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及技術要求(遙感檢測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凈功率 net power


按 GB/T 17692 測得的發動機凈功率。


3.2


壓燃式發動機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采用壓燃原理工作的發動機(如:柴油機)。


3.3


不透光煙度計 opacity meter


附錄 C 規定的、用于連續測量汽車排氣光吸收系數的儀器。


3.4


最高額定轉速 maximum rated engine speed


指柴油機所允許的全負荷最高轉速。


2


3.5


最低額定轉速 minimum rated engine speed


——發動機下列三種轉速中最高者:45%最高額定轉速;1000r/min;最低怠速轉速。或


——制造廠要求的更低轉速。


3.6


輪邊功率 wheel power


指汽車在底盤測功機上運轉時驅動輪輸出功率的實際測量值。


3.7


最大輪邊功率(MaxHP) maximum wheel power


按本標準規定的測量方法測量得到的輪邊功率最大值。


3.8


光吸收系數(k)optical absorption coefficient


表示光束被單位長度排煙衰減的一個系數, 它是單位體積的微粒數 n, 微粒的平均投影


面積 a 和微粒的消光系數 Q 三者的乘積。


3.9


林格曼黑度 ringelmann blackness


將排氣污染物顏色與林格曼濃度圖對比得到的一種煙塵濃度表示法,分為 0~5 級。對應


林格曼濃度圖有六種,0 級為全白,1 級黑度為 20%,2 級為 40%,3 級為 60%,4 級為 80%,


5 級為全黑。


3.10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 NO x


指自排氣管排放的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NO)與二氧化氮(NO 2 )。


3.11


發動機最大轉速(MaxRPM)engine maximum speed


在進行本標準規定的測試試驗中,油門踏板處于全開位置時測量得到的發動機最大轉


速。


3.12


實測最大輪邊功率時的轉鼓線速度(VelMaxHP) actual velocity of maximum wheel power


指在進行本標準規定的功率掃描試驗中,實際測量得到的最大輪邊功率時的轉鼓線速


度。


3.13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


能夠至少從下述兩類車載儲存的能量裝置中獲得動力的汽車:


— 可消耗的燃料;


— 可再充電能/能量儲存裝置。


3.14


汽車排放檢驗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指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對汽車進行的各項排放檢驗,包括新生產機動車下線檢驗、


注冊登記檢驗、在用汽車排放檢驗、監督抽測等。


3.15


在用汽車 in-use vehicle


指已經注冊登記并取得號牌的汽車。


3.16


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 inspection for new produced vehicle at end of production line


指新生產汽車出廠或入境前進行的環保檢驗。也適用于銷售環節進行的環保檢驗。


3


3.17


注冊登記檢驗 inspection for register vehicle


指汽車注冊登記前或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進行的環保檢驗。


3.18


在用汽車檢驗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指對已經注冊登記的汽車的檢驗,包括在用汽車定期檢驗、監督性抽檢及在用汽車辦理


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前的檢驗。


3.19


監督抽測 supervision test


指在出廠前對新生產車的抽檢,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和道路上對在用汽車進行的


抽檢。


3.20


車載診斷 OBD 系統(OBD system)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BD


指安裝在汽車和發動機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屬于污染控制裝置,應具備下列功能:


a)診斷影響排放性能的故障;


b)在故障發生時通過報警系統顯示;


c)通過存儲在電控單元存儲器中的信息確定可能的故障區域并提供信息離線通訊。


3.21


環保信息隨車清單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VEID


指《關于開展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的公告》(國環規大氣[2016]3


號)規定的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包括企業對該車輛滿足排放標準和階段的聲明、車輛


基本信息、環保檢驗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裝置信息等內容。


4 檢驗項目


4.1 汽車環保檢驗項目見表 1。


4.2 新生產進口汽車入境檢驗時應按照表 1 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還應符合其他標準和法規


要求。


5 檢驗流程和要求


5.1 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


5.1.1 生產企業確保所有下線車輛污染物控制裝置與隨車清單一致。


5.1.2 生產企業應完成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排氣污染物檢測應至少按照車型年產量


的 1%進行加載減速法(對無法手動切換兩驅驅動模式的全時四驅車和適時四驅等車輛可以


采用自由加速法。)檢測,最小抽查數量為 15 輛/年,年產量不足 15 輛的車型,每輛車均應


進行檢測。


5.1.3 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流程見圖 1。檢驗信息按附錄 G 規定報送信息。


5.1.4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新車下線環節可對車輛進行外觀檢驗、OBD 檢查以及排氣污染物


檢測等全部檢驗內容。外觀檢驗重點查驗車輛污染控制裝置是否與隨車清單內容一致。


5.1.5 對進口車應在入境前完成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并將檢驗信息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6 外觀檢驗


6.1 新生產汽車下線


6.1.1 檢查車輛污染控制裝置與環保信息隨車清單內容是否一致。


6.2 注冊登記


6.2.1 查驗環保隨車清單是否與信息公開內容是否一致。


6.2.2 檢查車輛污染控制裝置和發動機與環保信息隨車清單是否一致。


6.3 在用汽車


6.3.1 檢查被檢車輛的車況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要求車主進行維修。


6.3.2 檢查車輛是否存在燒機油、或者嚴重冒黑煙現象,如有,應要求車主進行維修。


7


6.3.3 檢查發動機排氣管、排氣消聲器和排氣后處理裝置的外觀及安裝緊固部位是否完好,


如有腐蝕、漏氣、破損或松動的,應要求車主進行維修。


6.3.4 檢查車輛是否配置有 OBD 系統。


6.3.5 判斷車輛是否適合進行加載減速法檢測,如不適合(例如:無法手動切換兩驅驅動模


式的全時四驅車和適時四驅等),應標注。進行加載減速法檢測的,應確認車輛輪胎表面無


夾雜異物。


6.3.6 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檢驗時應查驗污染控制裝置是否完好。


7 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


7.1 新生產汽車下線


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每輛車的 OBD 系統通訊進行檢查,確認 OBD 系統通訊正常方可出


廠。


7.2 注冊登記


檢查車輛是否按規定要求設置了 OBD 接口,OBD 通訊是否正常,有無故障代碼。


7.3 在用汽車


7.3.1 對配置有 OBD 系統的在用汽車,在完成外觀檢驗后應進行 OBD 檢查。排氣污染物檢


驗過程中,不可斷開 OBD 診斷儀。


7.3.2 OBD 檢驗項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狀態,診斷儀實際讀取的故障指示器狀態、故障代碼、


MIL 燈點亮后行駛里程和診斷就緒狀態值,具體檢驗流程應按照附錄 E 進行。


7.3.3 若車輛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電路故障)、故障指示器被激活、車輛與OBD診斷儀


的通訊故障、儀表板故障指示器狀態與ECU中記載的故障指示器狀態不一致時,均判定OBD


檢查不合格。如果就緒狀態項未完成項超過2項,應要求車主在充分行駛后再進行復檢。


7.3.4 檢驗機構應使用計算機數據管理系統存儲所有被檢車輛OBD數據,不得人為篡改數


據。


7.3.5 OBD診斷儀應能實現對OBD檢查數據的實時自動傳輸。作為排放檢驗一部分,OBD獲


得的信息應自動保存到計算機系統中。


7.3.6 對配置有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在用汽車,應查驗其裝置通訊是否正常。


7.3.7 如車輛污染控制裝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燈未點亮報警的,視為該車輛OBD不合


格。


8 排氣污染物檢測


8.1 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8.1.1 新生產汽車下線


按照規定進行下線車輛排放抽測。排放結果應小于 8.1.2 規定的排放限值。生產企業也


可采用其他方法進行排放檢測,但應證明其等效性。


新定型混合動力汽車污染物測試應在最大燃料模式下進行,車輛應具備明顯可見的最大


燃料消耗模式切換開關,方便切換為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并能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正常運


行(包括怠速),便于進行排放測試,且開關位置應在汽車使用說明書中明確說明。


8.1.2 注冊登記和在用汽車


有手動選擇行駛模式功能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應切換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進行測試,如


8


無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則切換到混合動力模式進行測試,在測試時若發動機自動熄火自動切


換到純電模式,無需中止測試,可進行至測試結束。


應按照附錄 A 或附錄 B 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應小于表 2 規定的排放限值。


8.2 結果判定


8.2.1 如果污染物檢測結果中有任何一項不滿足限值要求,則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


8.2.2 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 1 級,則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


8.2.2 加載減速法功率掃描過程中,經修正的輪邊功率測量結果不得低于制造廠規定的發動


機額定功率的 40%,否則判定為檢驗結果不合格。


8.2.3 對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產車輛,如果 OBD 檢驗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


8.2.4 檢驗完畢后,應簽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報告。報告格式見本標準附錄 F。


8.2.5 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裝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針對污染控制裝置的篡改都屬于排


放檢驗不合格。


9 數據記錄、保存和報送要求


9.1 應通過計算機系統自動檢測、記錄、傳輸、存儲及判定 OBD 檢查(如適用)和排氣污


染物檢測信息,并使用計算機系統記錄和保存外觀檢驗信息。應將標準中要求進行的儀器檢


查及檢定(含校準)結果自動儲存在計算機中,便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詢。記錄和保存的


內容應至少包括附錄 A、附錄 B、附錄 E 和附錄 G 中所列內容。


污染物檢測結果為負數或者零,應記錄和報告為“未檢出”。


9.2 檢驗機構應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傳輸檢驗信息。


9.3 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附錄 F 和附錄 G 規定內容,實時或按規定周期向上級生態


環境主管部門上報檢驗信息。


9.4 檢驗報告紙質檔案保存期限應不少于 6 年,電子檔案保存期限應不少于 10 年。


9.5 檢驗(含 OBD 檢查和外觀檢查)工作中,如果發現某一車型車輛集中出現排放超標現


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做好記錄和取證工作,填寫《集中超標車型環保查驗記錄表》(附


錄 F)并上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時應將記錄信息通報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


級公安交通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


9.6 汽車生產企業的下線檢驗應通過計算機系統實時自動檢測、記錄、傳輸、存儲,依法向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報送。


9.7 進口車的下線檢驗信息應在入境前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完成報送。


9


10 在用汽車的排放監控


10.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對在用汽車進行的排放檢驗(包括定期排放檢驗和監督抽測)應


符合本標準要求。


10.1.1 在用汽車排氣污染物檢測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a。對于汽車保有量達到 500 萬輛


以上,或機動車為當地首要空氣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規設置低排放控制區的城市,應在充


分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基礎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


案后,可提前選用限值 b,但應設置足夠的實施過渡期。


10.1.2 跨地區檢測的,如車輛登記地或檢測地中有執行限值 b 的,應符合限值 b 要求,測量


方法允許按照檢測地規定的測量方法進行。


10.1.3 車輛應使用符合規定的車用油品,并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排放檢驗不合格的,維修


后復檢時,應采用首次環保檢驗的排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方法進行。


10.2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在用汽車進行監督抽測,可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


地和實際道路上進行。抽測內容可包括排氣檢測、OBD 檢查、污染控制裝置查驗和隨車清


單核查等內容。


對道路上行駛車輛的監督抽測也可按照《在用柴油車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


法及技術要求(遙感檢測法)》(HJ845-2017)規定的方法和限值進行,一次林格曼黑度超過


排放限值,判定車輛排放不合格。


采用自由加速法等對車輛進行監督抽測時,可采用本標準規定限值的 1.1 倍進行判定。


10.3 注冊登記檢驗時應進行外觀檢驗、OBD 檢查、排氣污染物檢測。變更或轉移登記車輛


的環保檢驗按照當地政府規定,但至少要進行污染控制裝置查驗和 OBD 檢查(如適用)。


10.4 對配置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并按要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上報相關排放數據的


車輛,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數據上報情況可以給予免于環保上線檢驗。


11 標準實施


11.1 本標準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汽車環保定期檢驗應采用


本標準規定的加載減速法進行,對無法按加載減速法進行測試的車輛,可采用本標準規定的


自由加速法進行。


11.1.1 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11.1.2 注冊登記、在用汽車 OBD 檢查和氮氧化物測試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僅檢查并報告,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11.1.3 全國范圍實施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b 具體時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發布。


1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相關地方排放檢驗標準廢止。


11.3 本標準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實施。